在全市政协联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民主监督动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广元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广元市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全文如下。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广元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决策部署,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顺利实施完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深化拓展,“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持续推进,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基层依法治理稳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良序基本形成,为推进法治广元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1年至2025年,我市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元新征程,迫切需要把全民普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市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川委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广元经济社会发展,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目标,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为总抓手,以提高普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健全法治宣传教育体制机制,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促进法治宣传、法律服务、依法治理一体贯通,为加快建设川陕甘结合部现代化中心城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明显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依法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全民普法规范的制度体系、精准的实施体系、健全的责任体系和科学的评价体系基本形成。
二、明确普法重点内容
(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列入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和能力。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学校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通过融媒体和各类普法阵地,组织新闻媒体通过专题专栏、访谈等形式进行阐释解读,深入基层开展有特色、接地气的宣讲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二)突出宣传宪法
深入持久在全社会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等宪法相关法的学习宣传,强化国家认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结合“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鼓励各地建设宪法宣传教育基地(公园、广场、长廊)。
(三)突出宣传民法典
加强民法典普法宣传教育,聚焦民法典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推动各级党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习宣传,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引导青少年主动学习民法典。以“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为主题,持续开展民法典主题宣传,常态化推进民法典进乡村(社区)“三个一百”主题宣讲活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专栏1
“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
1.创播民法典公益广告、微视频等普法产品,汇编发布典型案例。
2.成立广元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深入机关、学校、社区、乡村、寺庙、企业、单位开展宣讲。
3.通过“报、网、台、微、屏”等全媒体,运用案例全方位开展民法典宣传,开展民法典知识竞赛。
4.组织学校开展民法典主题班会、征文演讲、模拟法庭等。
5.强化阵地建设,每个县区至少建设一个民法典公园(广场、长廊);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一批民法典法治文化阵地。
(四)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继续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强化“十四五”期间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围绕融入新发展格局和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宣传有关平等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需要,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聚焦国家政治安全,重点宣传好国家安全法、反分裂国家法、国防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聚焦新时代平安广元建设新需求,持续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宣传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民族聚居区繁荣稳定。组织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推动全社会尊法守规明礼,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防范交通风险能力。聚焦疫情防控,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着力营造疫情防控良好法治氛围。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补偿、养老育幼、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宣传农村重点领域改革、法治乡村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注领域,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防范金融风险、个人信息保护、识毒防毒拒毒、预防艾滋病、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保护、防治家庭暴力、退役军人保障、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网络赌博等方面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
(六)深入宣传党内法规
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同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协调。突出学习宣传党章,教育广大党员尊崇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党内法规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把学习掌握党内法规作为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列入党组织“三会一课”内容,在考核党员干部时注意了解相关情况,充分运用“学习强国”“两微一端”等平台传播党内法规,促进党内法规学习宣传常态化、制度化。
三、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
(一)加强教育引导
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示范带动作用,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全市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考试测试。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集中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等制度。健全领导干部年度述法和法治档案制度,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评重要内容。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突出对涉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学习,引导国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治观念。每年组织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或网络旁听法庭庭审1次。运用信息化系统搭建“学法考试平台”,广泛开展线上学法考试,5年内实现市、县(区)全覆盖。
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将法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推进教师网络法治教育培训,5年内对所有道德与法治课教师进行1次轮训。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持续开展“学宪法讲宪法”、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和“开学法治教育第一课”等活动,常态化开展“宪法法律进高校”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充分运用已建成的“法治教育体验馆”“禁毒教育基地”等组织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和案例教学,增强青少年规则意识、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专项宣传活动,持续推广“三养”教育模式,打造“广元未成年人检察”品牌,进一步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
分层分类开展法治教育。加强基层组织负责人学法用法工作,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将法治培训作为新一届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任职培训内容,5年内对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1轮全覆盖法治培训。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把法治教育纳入农民夜校、农民工就业培训,广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工地”等活动。根据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不同群体,分类开展精准普法,提高其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法治宣传,持续开展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法治教育,引导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法治教育,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读社会问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结合企事业单位特点和自身职能,面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在医院、公园、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推动实践养成
把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推进依法治理等实践活动有机结合,促进全体公民树立法治理念、养成法治习惯、形成法治风尚。把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融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融入文明城市创建、法治示范创建和平安建设等活动,提高遵守交通规则、培养垃圾分类习惯、制止餐饮浪费、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等方面的意识,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可期待、权利有保障、义务须履行,引导公民树立权利与义务、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相统一的观念。分层分类编印《公民常用法律指引》。持续开展好公民、好家庭等评选活动,选树群众身边先进典型,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推进全民守法。
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一)推动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扩大法治文化阵地覆盖面,提升建设质量,提高使用率。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空间利用时融入法治元素,推动法治文化与传统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文化、行业文化、企业文化融合发展。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禁毒宣传教育阵地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场所,推进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各县(区)结合实际建设红色法治文化主题、宪法主题、民法典主题法治文化公园(广场、长廊)等法治文化实体阵地,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有一个法治文化场所,每个村(社区)有一个法治文化宣传栏、书屋(图书角)。打造法治文化集群,重点探索在川陕、川甘结合部共建共享一批法治文化阵地。按规定开展法治教育基地评选,择优推荐参加全省、全国评选活动,发挥基地示范引领作用。
(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艺繁荣发展
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市场运作、企业运营、社会资助、百姓受惠的法治文化建设新机制,加大法治文艺作品创作扶持力度,组织创作一批法治文化精品,创建一批法治文化传播品牌栏目、节目和工作室。将法治文艺作品纳入文化作品评奖内容和艺术、出版扶持及奖励基金内容。鼓励民间艺术团体和艺人创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话剧、法治小品、法治歌曲、法治漫画等法治文艺作品。加大法治文化惠民力度,深入开展“法治文化基层行”“法治文艺演出进基层”等活动,持续开展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活动。在重大节庆日、法律法规实施日等时间节点,组织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艺团体深入基层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三)加强法治文化研究和传承
依托党校(行政院校)、高校、法学会、社会团体、法律服务机构等,加强对中华法系优秀思想和理念的研究阐发、宣传普及和传承运用。弘扬善良风俗、家规家训等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内涵,促进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让崇德尚法在社会、家庭中落地生根。加强红色法治文化的保护、宣传和传承,注重发掘、总结党在革命时期领导广元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光荣历史和成功实践,加强对“木门军事会议会址”“中国红军城”“红军渡”等为重点的红色法治文化历史遗迹和文物的保护。挖掘打造一批以红色法治文化为主题的高质量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讲好红色法治故事,传承红色法治基因。
五、推进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
(一)深化拓展“法律七进”
深化拓展“法律进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持续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大力推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落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完善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市县执法单位全覆盖。
深化拓展“法律进学校”。落实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制度,重点开展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毒品、电信网络诈骗、非法传教、网络沉迷、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治教育。在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深化学校周边环境依法治理,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强化依法治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依法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依法处理校内纠纷中的作用。
深化拓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深化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一核三治”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结合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推动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因地制宜推广村(社区)“法律之家”“法治微社区”等经验做法,优化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供给。实施“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建立“法律顾问+村(社)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的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依法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按规定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动态管理,提高创建质量。
专栏2
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
1.制定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方案,以村干部、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退役军人等为重点,加快培育“法律明白人”。
2.壮大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队伍,到2025年,全市每个村(社区)有10名以上骨干“法律明白人”,每个村民小组和居民小区楼栋至少培养1名“法律明白人”。
3.加强培训、考核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制约机制。到2025年,推动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户“学法用法示范户”。
深化拓展“法律进企业、进单位”。落实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落实公司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单位)法治文化建设。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完善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和法律审核制度。开展企业(单位)“法治体检”活动,防范化解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依法规范企业(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调处劳动纠纷,维护企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专栏3
企业合规建设
1.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治培训,强化企业市场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依法防范市场风险。
2.开展企业与律所结对合作、企业“法治体检”等活动,推动建立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审查机制,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
3.强化企业合规人才队伍建设,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
深化拓展“法律进寺庙”。持续推进寺庙依法规范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管理章程,推动宗教场所依法治理。深化法律进寺庙“四进七有”工作模式,举办寺庙“法律明白人”培训,深入开展“宗教宣传月”政策法律宣传宣讲进宗教团体、宗教场所活动,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
(二)深化行业依法治理
广泛开展行业依法治理。深化行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引导和支持各行业依法制定规约、章程,推进业务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法律监督有效的法治化行业治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依法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强化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强化对网络企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推动网络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做到依法依规经营。持续加大网络生态治理力度,深入整治网上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乱象。加强全社会网络法治和网络素养教育。培育网络法治意识,引导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理性上网。
(三)推进专项依法治理
加强社会应急状态下的专项依法治理,深化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应急时期法律服务能力,促进全社会在应急状态下依法行动、依法办事,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坚持依法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机结合,按规定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加强对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区域治理中法治状况的研究评估工作,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六、着力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
(一)加大实时普法力度
把普法融入立法过程。把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全过程,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及修改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集立法建议,注重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增强公众参与互动,回应社会关切。地方性法规、规章正式公布时,同步进行解读,加大实施前的宣传普及力度。
把普法融入执法、司法过程。落实执法、司法办案中开展普法的工作指引,加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普法宣传,把普法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发布制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把普法融入法律服务过程。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调处矛盾纠纷、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时,主动开展普法教育和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依法维权。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建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抬头能见、举手能及、扫码可得”,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让人民群众享受普惠均等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拓展社会普法广度
壮大社会普法力量。发展和规范公益性普法组织,加强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升法治宣传教育行业管理和自律水平。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普法的途径,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引导法治工作者成为传播法治精神的普法者。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普法的管理服务、组织引导和政策、资金、项目扶持,推动普法工作社会化、项目化。健全嘉许制度,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推动普法志愿服务常态化、制度化。
(三)提升智慧普法精度
强化普法平台建设。持续打造以“法治广元”电视栏目、“广元普法”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普法集群建设,整合媒体资源,构建上下贯通、同频共振的普法矩阵。创办普法视频号,推广“云学法·云普法+”智慧普法平台建设,形成市、县(区)多级互动传播态势,实现全天候、全领域普法。
加大普法产品供给。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的转变,提高普法供给质量。持续推送普法公益广告,加大音视频普法内容供给,探索视频直播法治文艺演出等普法宣传方式,增强受众参与感、体验感、获得感。提升普法产品的精准性、有效性,针对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性、菜单式的普法产品。
创新普法传播方法。推动普法传播方式变革,拓展互动式、服务式、场景式传播渠道,形成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实现互联互通、多方共享、联动发力、全媒推送,提升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到达率,使普法更接地气,更为群众喜闻乐见。
专栏4
法治宣传平台建设
1.优化“广元普法”法治宣传平台建设,办好“法治广元”电视栏目,强化与各县(区)普法栏目的协同发展。
2.优选宣传载体、推出宣传精品、打造宣传品牌,开办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专栏专刊专版,培育视频号品牌栏目。
七、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进全民普法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法治建设总体部署,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等考核评价内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及时解决问题。
(二)健全体制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和各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各级全面依法治市(县、区)委员会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各级普法办事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推动、督促指导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
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推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年度履职报告评议制度,提高评议质量。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和考核制度,逐步形成清单管理、跟踪提示、督促指导、评估反馈的管理模式,压实各责任单位普法责任。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推动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加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人员学法用法,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结合行业特点和服务管理对象的法律需求,开展针对性普法。
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自觉承担公益普法责任,开设普法专题专栏,针对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件及时开展权威准确的法律解读。结合“一月一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重要频道、重要时段制作刊播法治公益广告,促进媒体公益普法常态化、制度化。
(四)强化保障支撑
加强人才保障。建立普法工作人员轮训制度,5年内市级普法主管部门对县(区)以上专职普法人员轮训1次。提升司法所普法工作水平,将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普法工作一线,为基层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鼓励、支持对全民普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充分发挥高校、党校、法学会等作用,探索建立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制度。总结推广全民普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普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把普法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把普法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各部门(单位)要统筹安排普法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需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全民普法工作,加强规范和管理。
(五)加强评估检查
健全普法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做好中期评估和终期总结验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对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示范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予以表扬激励。强化督促指导,建立普法提示函或建议书制度,推动普法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支持各级人大加强对全民普法工作的监督和专项检查。
在全市政协联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民主监督动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条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第十六条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三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道。
第三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五十四条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法治保障
第六十一条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六十三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六十八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在全市政协联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民主监督动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建议,为中国未来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指明了前进方向。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在新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将面临的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在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彰显新担当、新作为。
强化政治引领,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政治引领是前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是我们站位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政治监督根本定位,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持续学懂弄通做实中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
在深学细悟中进一步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自觉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创造性贯彻、具体化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在对标笃行中进一步坚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决心。应对新发展阶段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关键在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握主动权、下好先手棋,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在学思用贯通中进一步坚定集中力量办好自己事的意志定力。发展环境越是严峻复杂,越要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切实以自身的确定性应对外部的不确定性。要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不断涵养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激发冲破羁绊的闯劲和干劲、坚定决战决胜的意志和定力,练就担当作为的铁肩膀和真本事,不断通过破解难题、办好实事开创工作新局面。
坚持系统观念,在履行基本职能职责中推动育先机开新局
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一个系统工程。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运用系统方法,找准服务保障现代化建设的结合点着力点,促进正风肃纪反腐政策措施与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相适应,使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
紧盯“六稳”“六保”,推动加固发展底板。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越是这个时候,越要保持清醒、慎终如始。要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强化政治监督,在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上出实招、见实效,推动各级党组织以保促稳、稳中求进、进中蓄势,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紧盯乡村振兴,推动释放发展潜力。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一线、向群众身边延伸,加强对各项惠民富民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集中整治,推动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促进人民生活品质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紧紧抓住粮食安全这个“压舱石”,督促推动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持续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稳定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紧盯改革开放,推动激发发展活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更加坚定不移推进改革、扩大开放。要充分发挥监督的发现、评价、纠偏、完善等功能,扭住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流通体系、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国有企业改革等重点,聚焦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通过监督发现问题症结、提出整改意见、倒逼深化改革、完善制度机制,使一切有利于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紧盯重大战略,推动积蓄发展势能。“十四五”规划、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要找准发挥职能作用的切入点、结合点,把“十四五”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情况纳入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各部门扛稳政治责任、发挥比较优势,把构建新发展格局同实施“十四五”规划和重大国家战略有机衔接起来,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效路径,加快建设一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平台,努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区域增长极。
全面从严治党,以高质量纪检监察工作促进政治生态持续向上向好
全面从严治党既是政治保证,也是作风引领。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推进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创新,精准把握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重点、力度、时机,以高质量的纪检监察工作促进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持续向上向好,推动党员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强监督、求实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阻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要始终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发扬“钉钉子”精神,盯住具体人具体事,坚决整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懒政怠政、表态多行动少落实差的行为,严肃查处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执行惠企惠民等政策分亲疏搞歧视徇私情、“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特别是对只讲形式、不讲效果的不落实现象盯住不放、精准施治,以有力监督促有效落实。
在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上强监督、求实效。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党员干部敢担当、善作为。要坚持加强监督与正向激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四种形态”,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形成正确导向,释放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正能量”。
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强监督、求实效。良好的政商关系,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要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与弘扬企业家精神结合、正面清单引导与负面清单约束并重、“亲”而有度与“清”而有为统一,让党员干部把握善于“亲”的原则、克服不敢“亲”的顾虑、增强主动“亲”的自觉,做到既守住底线,又主动作为,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在优化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上强监督、求实效。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深化以案促改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升治理能力结合起来,坚持有案必改,注重因案制宜,做到改作风、改管理、改制度、改监督同向发力,真正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持续净化优化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以严密监督体系防范风险挑战、筑牢安全屏障,以真改实改的扎实成效推动新发展理念落地、促进新发展格局形成。
在全市政协联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民主监督动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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