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实用范文 2022-12-21

  党风即党的作风,是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和世界观在党的工作与活动中的表现,是全党包括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个人在政治、思想、组织、工作、生活等方面体现党性原则的一贯的态度和行为。互信范文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街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对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二条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街道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工委书记担任;办事处主任、纪工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纪工委副书记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党政办,主任由纪工委书记兼任,党政办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三条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对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任务分解意见和有关工作制度,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分析全街道各部门、村(社区)及其干部的党风廉政建

  设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四)及时向党工委报告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负总责。根据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组织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

  第五条 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协助组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筹安排,具体部署,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履行职责。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和领导小组工作部署,提出落实责任、完成任务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制度;起草全局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建议;开展调查研究,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定期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党工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必要时临时决定召开。一般由组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组长批准后通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研究分析反腐倡廉工作形势,制定本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提出工作部署,细化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

  (三)研究制定拟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活动方案,提

  出实施意见。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通报,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五)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 (六)通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情况。 第九条 考核制度

  每年12月中旬,街道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对办事处各部门和辖区各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严格奖惩。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供销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领导班子和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经党总支研究,决定成立供销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党总支书记、理事会主任

  副组长:***  党总支纪检委员

  成   员:*** 总支成员、财统股股长

  张  敏  办公室干事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由程金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吴进刚、张敏为办公室成员。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县纪委领导下,及时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大事宜,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二)定期听取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就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有计划地组织对系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县纪委汇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全面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三)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对系统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并督促系统党员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特别是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各股室,各公司、基层社要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建设制度,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能力,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结合单位实际,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决策和管理全过程,推动供销社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支部委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支部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支委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支部的委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六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总支、党委。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

  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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