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2篇】

规章制度 2021-07-20

护林员是在森林里巡逻的人。其职责是加强森林火灾管理,及时报告火灾情况,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森林资源损失的,护林员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发生森林火灾时,协助办案机关查处火灾案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的文章2篇 ,欢迎品鉴!

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的人员。主要包括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和人工造林、封山育林、湿地保护、草原保护、石漠化治理、自然保护地建设等项目聘用的护林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建立护林组织,负责管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县域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整合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项目及资金,根据资源总体分布统一划定管护责任区,构建县、乡镇(街道办、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村(社区、办事处、管护站所)和责任区四个层级协同互联的护林员管理组织结构,建立全域覆盖、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统一管护体系;

  (二)制订护林员选聘、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年度管护方案,分解分配乡(镇、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护林员指标和管护资金;

  (四)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与辖区内森工企业、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等国有林业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状);

  (五)代行所有者职责,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林地护林员的管理工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林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乡(镇、街道办)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护林员管理机制,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签订管护责任书(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区范围内护林员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护林员选聘、监督、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二)根据县级年度管护方案,合理匹配安排管护任务、人员和资金;

  (三)负责与下属林场(区、管护站所)签订管护责任书(状),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将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是本辖区范围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有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森工局)、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

  第八条护林员经聘用或者选派从事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协助县、乡、村三级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管理责任区内的火源,巡查并及时报告火情和野外用火等火灾隐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生动物异常活动或死亡、毁林种植养殖等情况,及时清除布设在野外的野生动物盗猎工具并报告情况,及时劝止并报告偷砍盗伐林木和野生植物、非法捕猎或伤害野生动物、非法破坏或侵占林地湿地草地、破坏造林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以及毁坏宣传碑(牌)、标志碑(牌)、界桩(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四)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完成县、乡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调查处理各类涉林案件。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应当积极发挥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管理优势,制订村规民约,切实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选聘与解聘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护林员,并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进行协议聘用管理。

  第十一条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聘用护林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公告护林员选聘事项。

  申报: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提出报名申请。村民委员会按照护林员选聘条件,初步审查申请人资格,并汇总相关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并反馈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驻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张榜公示拟聘用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聘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或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

  (二)国有林业单位聘用护林员的,由本单位组织在所辖范围内选派职工,或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采用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的护林员选聘,由相应的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劳务派遣,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云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五)森工企业职工延伸管护集体权属地块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办)管理,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聘用护林员的选聘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护林员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森工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可优先选聘。

  第十三条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应当解除管护协议(合同)并予以解聘: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

  (二)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

  (三)脱岗在外,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四)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低于80分的;

  (五)管护责任区一月内发生火灾2起或脱岗发生火灾1起的,发生较大病虫害、林木盗伐2-5立方米未及时发现报告的,以及在涉林案件中存在失职或者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管护协议(合同)解聘条款规定的。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合同),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一年一签”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制订相关管护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区的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标准,确定护林员工作性质、出勤标准和劳务报酬,对护林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教育引导护林员正确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民委员会(社区、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提供护林员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佩戴标识,向护林员清晰明确交付管护责任区项目类型、面积、四至界限以及相关图文资料,及时向护林员按管护协议(合同)约定发放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护林员享有及时足额领取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护林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管护职责并完成相应工作,接受管护责任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参加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组织的培训。

  第六章管护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根据县年度管护方案,本着有利管护的原则,采用巡护、值守和辅助管理等管护方式,合理安排护林员岗位。

  巡护是指在管护责任区内进行巡护检查的方式;值守是指在检查卡点、瞭望台、防火哨、管护所(点)等固定地点值守履行管护责任的方式;辅助管理是指在管理部门和管护责任单位从事辅助性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二十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充分商议,统筹考虑管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明确护林员专职或兼职的工作性质,可以根据森林防火的工作特点,季节性加聘临时护林员。森林火险期护林员巡山护林每月不得少于20天,具体天数由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护林员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护林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乡镇(街道办)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分级负责组织对护林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林业和草原方针政策、管理和管护业务规范、安全生产防护知识、林业和草原生产经营技能、创富致富内生动力教育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可以统一组织,履行招投标程序,通过采用向社会购买劳务服务选定专业管护管理机构或公司,组建专业化管护队伍,落实管护责任的方式,探索实践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护新模式,逐步提高资源管理水平和保护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护林员管理细则。

  第七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制订护林员监督检查办法和实施细则。县、乡镇(街道办)护林员管理部门以及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对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护林员认真履职,确保管护责任落实。

  第二十六条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开展护林员履职考核工作,制订护林员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统一实行护林员年度百分制量化考核,并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按照规定对护林员进行履职考核。集体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国有林地护林员履职考核,由国有林业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测算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并建立以考核结果为重要依据的奖惩、续聘解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将护林员管护实绩与劳务报酬挂钩,加强护林员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和国有林业单位应当将考核情况和奖惩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护林员管理办法2021年X镇村级护林员考核管理办法细则标准规章制篇2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态护林员脱贫政策,切实加强森林管护,现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职责和制度:

  1、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2、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的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3、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4、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积极

  配合进行扑救。

  5、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以及监测发现的枯死松树要及时上报。

  6、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7、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的巡山记录,每月不少于20天。

  8、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林木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报告村委会。

  9、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临时工作任务。

  10、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村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护林员相关责任。

  11、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委会有权责令护林员整改或者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职责,同时停发劳务补助。

  12、护林员认真填写巡山日志,并于每月的30号之前将日志交给村委会审核签字。对于填写不规范的,要求立刻整改。对于三次填写不规范,且不更改的,村委会有权报上级备案解除护林员,同时停发劳务补助。农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各乡(镇)、办事处、村、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林地上的林木。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九郊办事处,下同)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行政一把手”牵头负总责,主管林业工作的领导负全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乡(镇)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主导产业服务中心林业服务站(以下简称“林业站”)作为基层事业单位,实行业务由市林业局进行指导、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的管理体制,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集体林木管护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基层护林员队伍。东部山区10个乡(镇)原则上每个村设1名护林员,平原乡(镇)每两个村设1名护林员,各乡(镇)可视实际管护面积酌情增加或减少护林员数量。

  第二章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六条:以行政村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七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热爱林业,熟悉林业管护知识,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九条:护林员选聘首先由村委会推荐并公示(公示期5天),经乡(镇)林业站考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向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最后由市林业局审批。

  第十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市林业局统一组织进行农村集体林管护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颁发《护林员证》及标志。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林木管护合同》,《林木管护合同》样本由市林业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乡(镇)林业站监督管理,林业站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林业站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市林业局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每人每月基本工资200元,每人每年2400元钱,另外设400元作为年效益工资,护林员工资按季度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物资源不受破坏。协助林业站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林业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并做好宣传工作。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督促森林防火规章制度的执行,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抚育、封山育林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损毁名木古树、非法采脂等案件和违法征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山林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林业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乡(镇)林业站报告。

  第十六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七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半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林业局具体制定《九台市农村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市林业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八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林业管护合同》,管护期间无森林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森林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九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因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森林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森林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森林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管护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二十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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