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开展的意义三篇

实用范文 2021-06-21

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处理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问责规定》。《规定》包括,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个规定开展的意义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三个规定开展的意义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关键,各单位、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不断深化对推进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特殊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群策群力,真抓实干,确保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一是出台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性意见,建立健全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狠抓社会矛盾化解和公正廉洁执法;二是不断延伸基层基础工作触角,加大重点地区社会治安排查整治力度,强化条块结合、上下互动的齐抓共管格局,努力提升综治工作水平;三是开展源头治理,梳理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和群体,特别是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以及其他碰头叠加,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节点重症”,耐心细致的解决群众诉求。

  三项重点工作和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涉及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影响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各单位、各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任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从决策部署、工作措施、督促落实等环节加强组织领导,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吴永文要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抓住工作重点,狠抓贯彻落实。要迅速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并将其纳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加大考评权重,确保工作落实;完善社会矛盾“大排查”工作网络,深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疏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执行案件“出口”,把各类积案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逐案研究化解措施;建立监管场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的衔接机制,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会闲散青少年教育帮扶;以实有人口、实有房屋管理“两个全覆盖”作为突破口,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坚持打防并举、重拳出击;加强政法部门与宣传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建设管理;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化办案;研究探索简明有效地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执法考评机制。

第二篇: 三个规定开展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中央部署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先后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制度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制定“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三个规定”架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铺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高压线”。通过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外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高压线”,不仅为领导干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三个规定”筑起防止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防火墙”,从“外”与“内”两个方向为司法活动营造了“阻火空间”,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秉公办案、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个规定”铺起防止司法勾兑和利益输送的“隔离带”。有的法官认为,与代理案件的律师是同学、朋友或者师生关系,尽管一起聚餐、喝茶,但只要自己依法公正办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没有受到损害,就没有问题。这涉及对法官职业的特别要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职责。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应当与社会人员适当的“隔离”。在此意义上讲,法官是“孤独的职业”。法官的形象不仅关涉个人,更与司法公信力乃至公众的法治信仰息息相关。身为法官意味着私人生活受到更多限制,要谨慎出入社交场合,甚至与亲友也要保持适当距离。法官要主动避免可能引发合理怀疑的言行。如果被人发现法官与当事人、律师有私下接触等不正当交往,即便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判,也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动摇人们对司法的信任。法官职业的属性要求法官必须时刻保持廉洁自律。关于“廉洁”一词,东汉著名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说:“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也就是说,不接受他人馈赠的钱财礼物,不让自己清白的人品受到玷污,就是廉洁。“廉”要求不贪赃,不谋私利;“洁”要求不蒙尘,不被质疑。法官要做到廉洁,既要做到不收受财物,不以案谋私,也要做到不让人质疑,言行没有污点。既不主动向当事人、律师等人员“靠拢”,也要坚决抵御当事人、律师等人员的“拉拢”,这对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律师等有关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制度,对于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三个规定”对干预司法、违规交往划出醒目红线,为司法人员拒绝干扰、抵制诱惑提供了“挡箭牌”和“防护盾”,也为司法人员避免使自己陷入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境地提供了自我保护的屏障,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法队伍、法院队伍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厚爱。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内容上一脉相承,制度措施上互相衔接、补充、配套,共同形成排除干预司法的制度屏障,及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的关切和抵制司法不当干预的期盼。“三个规定”出台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三个规定”实施后,案件处理的“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明显减少,但客观地讲,干预过问案件的问题仍然屡禁不止,对于“干预”和“过问”的记录不多,对违规行为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就更少,“三个规定”的实施效果还不够理想。执行“三个规定”,司法人员是责任主体。人民法院一些工作人员,对能不能记录、敢不敢通报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过问案件记录不多、报告更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依法监督和非法干预过问的界限不够清晰,不知应否记录、报告。二是司法人员碍于情面不愿记录。三是司法人员担心打击报复不敢记录。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司法人员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指出“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执行“三个规定”是我们党依法执政、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从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认真执行“三个规定”。

   一是对不当请求要学会拒绝、敢于并善于说“不”。司法人员的成熟,就是看是否懂得拒绝、学会拒绝。凡是以利益交换请托说情的,就是“围猎”,就是拉人下水。司法人员一定要提高警惕,对不当请托要敢于说“不”。敢于“唱黑脸”,不论是谁干预、谁说情、谁打招呼,不管其“来头”多大、“背景”多深、“条件”多诱人,都不能拿司法权送人情、做交易。要善于说“不”,充分用好“三个规定”为审判人员拒绝干扰提供的“挡箭牌”和“防护盾”,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自觉抵制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努力消除各种干预。

   二是做到如实记录,全程留痕。记录是执行“三个规定”最基础的工作,是启动通报、责任追究等后置程序的前提。“三个规定”能不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基础是记录,要害也是记录。如果不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不如实记录,“三个规定”就失去了意义,就不能排除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干预。记录应当没有例外,一是在人员上没有例外。对任何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二是在形式上没有例外。凡是干预司法活动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司法人员依法记录受保护,不记录、不如实记录要追责。

   三是建立健全对严格记录的制度保障。如果一名司法人员因如实记录反而影响到今后的工作、晋升,受到打击报复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那么“三个规定”就很难落地见效。“三个规定”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要强化司法人员的记录责任和履职保护,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完善司法人员申诉控告制度等,避免司法人员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让司法人员敢于记录、放心记录。

   四是强化问责追责,健全落实“三个规定”的责任机制。要认真落实不记录、不如实记录和不及时报告的责任追究。按照“三个规定”要求,对于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情况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要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于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对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有关人员违规接触、交往的,一经发现,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问责要体现精准性和常态化,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

第三篇: 三个规定开展的意义

  为认真贯彻3个规定的有关要求,避免领导干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违背规定干预司法活动、插足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院党组要求各部门及每位干警把“3个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法院具体工作中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到位。

  1是展开专项教育,落实制度要求。xx县人民法院在全部干警会上集中学习“3个规定”内容,认真领会精神,充分认识“3个规定”重大意义,使全部干警准确掌控规定内容,加强自我束缚,严格自觉遵照并认真落实各项要求,杜绝违背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传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和打招呼说情等现象产生,依法保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依照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关于贯彻履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足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文件要求,每位干警都签订了《xx县政法系统领导不干预、不插足案件办理许诺书》,要求办案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当接触,影响公正办案,切实发挥其在案件办理进程中的指点作用,构成制度束缚协力,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

  2是加大宣扬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利用各种宣扬平台积极宣扬“两个规定”精神,获得社会各界的有力支持与配合,带头自觉遵照“两个规定”。通过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发布“两个规定”相干内容和举措,扩大社会影响力。在法院门口设立举报箱,公然举报电话,设立监督岗,主动接受人民大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xx县人民法院落实“两个规定”监督,增进“两个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3是打消思想顾虑,照实全面记录。打消部份干警怕得罪人、怕遭到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根据规定建立、落实相干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足具体案件处理的,或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领导干部身旁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足具体案件处理的,要求干警全面、照实记录并保存相干材料;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背规定干预、说情、刺探或过问案情的,或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提出其他要求等情况,办案人员应严词谢绝,并照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

  4是加强纪检监察,守住规定红线。1方面,从法院内部、从干警本身做起,加强司法风格建设,延续展开正风肃纪活动,真正做到“讲纪律、守规矩”,彻彻底底地抓好“两个规定”中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不背规讲人情、干预办案,更不能向其他政法部门的办案人员讲人情干预办案。另外一方面,充分发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束缚,应用审判管理系统等有效情势,摸排本院干警在1审、申请再审等环节中插足办案或是有避不回等违背“两个规定”的情形,1经查实,将依照规定对有关人员严肃追责,强化干警红线底线意识。

  经过认真学习,加大宣扬力度,全院干警没有出现违背“两个规定”的情况,也没有出现其他领导背规过问案件、插足案件处理情况。

三个规定开展的意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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